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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卫国与王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国,王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黄卫国被告王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国与被告王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国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卫国已缴纳),由原告黄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