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调确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朱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22号申请人: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伟。委托代理人:胡日月。申请人:朱宏。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宏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14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宏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朱宏欠开化县清华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和运费6878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8781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