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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富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青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富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40号原告广西富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泽渊,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青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刘霄奕,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陶琼生,南宁市青秀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原告广西富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宁市青秀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原告补正起诉材料后,于同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0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被告变更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富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陆 刚审 判 员  黄子祥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