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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北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北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1420号 原告:彭某,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广西某某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北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培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妍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