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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某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刑初字第87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锋,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地闽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轿车,途经福州市福光南路时,被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锋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被告人黄某锋行为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及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锋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锋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