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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招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4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招波,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靖维,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招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招波及其辩护人李靖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招波于2013年7月19日0时26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y×××××的别克轿车行至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招波的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0.1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招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93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马招波的供述、亲笔供词、身份材料及驾驶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马招波曾进行心脏二尖瓣膜置换手术,需长期服药。此情节有被告人马招波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超声影像科检查报告、心脏彩色超声检查报告、检验报告、药品用法提示单等证据证实。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曾进行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身体长期虚弱,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招波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马招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相关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招波作为心脏做过手术的人,应更深知生命之可贵,却对己放纵,醉酒驾车上路,危及他人与社会,实难宥其责,被告人身有患恙并不属于对其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招波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招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