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基琼、伍超权与被告李磊、李官祥、邓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基琼,伍超权,李磊,李官祥,邓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邓基琼,女,汉族,住泸县玄滩镇。原告伍超权,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告李磊,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被告李官祥,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告邓基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基琼、伍超权与被告李磊、李官祥、邓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基琼、伍超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陈永庆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