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冯熙祥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熙祥,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冯熙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组。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雨杜,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熙祥诉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熙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