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单凌飞与洪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凌飞,洪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单凌飞,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洪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凌飞诉被告洪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