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军、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军,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声启,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委政法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军、李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日作出的征决(2013)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972元,由被执行人陈军、李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侯小强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