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素萍与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素萍,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素萍。委托代理人孙忠懋,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蔚蓝国际*幢**层。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素萍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素萍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素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素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