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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峰,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潘连华。被执行人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潘重阳。本院在执行高峰与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