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峰,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潘连华。被执行人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潘重阳。本院在执行高峰与潘连华、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13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