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冈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吉明华与徐清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明华,徐清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吉明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被告徐清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明华与被告徐清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明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吉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