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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冈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吉明华与徐清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明华,徐清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吉明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被告徐清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明华与被告徐清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明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吉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