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世汗与被执行人任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汗,任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汗,男,1999年8月11号出生,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任雪,女,1976年元月10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徐世汗与任雪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2004)耀法泥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任雪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徐世汗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度抚养费,执行标的为1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任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徐世汗支付2013年度抚养费1800元,任雪于2013年5月8日交纳抚养费9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交纳抚养费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2004)耀法泥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