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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沙建光与麻胜军、尹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建光,麻胜军,尹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520号原告:沙建光。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被告:麻胜军。被告:尹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建光与被告麻胜军、尹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建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