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先平与南通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平,南通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631号原告李先平。委托代理人徐健、黄静(实习),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慈林,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平与被告南通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先平承担。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沈征宇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