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涂多友与被告杜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多友,杜开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涂多友,男,1951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开军,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天泉,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多友诉被告杜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多友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开军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多友撤回对被告杜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