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尹传华与李奎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47号申请人:尹传华,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奎清,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尹传华与被申请人李奎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奎清在沂南县商务大酒店债权155000元及银行存款(工资)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尹方圆所有的鲁Q9XX**号车一辆及李明的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奎清在沂南县商务大酒店债权155000元及银行存款(工资)5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