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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申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李会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民,李会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申字第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志民,男,1952年10月25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会永,男,1975年9月22日生。申请人张志民因与被申请人李会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志民申请再审称,2000年开发商开发申请人所住的部分宅基地,因申请人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在房后建一楼梯,被申请人购房时因楼梯问题,开发商降低了该房的价格,2009年被申请人取得土地证后又起诉申请人拆除楼梯,而且该楼梯所在的位置为第三人张宝林的土地之上,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张志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志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映映审判员  卞国利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