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林继成与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林继成。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林继成诉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