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郭学思、刘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郭学思,刘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98号原告:王玉华,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段文龙,市民。被告:郭学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玉和,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郭学思、刘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丽华审 判 员 陈雁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