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7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51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陶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