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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51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陶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