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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宣与王加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王加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陈宣。委托代理人:林岩龙、林小茴。被告:王加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宣诉被告王加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陈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友勤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前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