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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民初字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许烽与葛仲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烽,葛仲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枫民初字317号原告:许烽。被告:葛仲生。委托代理人:葛建英,原告许烽与被告葛仲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羽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许烽的申请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对被告葛仲生的应得收入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烽、被告葛仲生的委托代理人葛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烽起诉称:2013年3月23日,原告的丈夫葛介龙驾驶浙D×××××号轿车从其父母处即枫桥镇葛村开出时,遭到被告葛仲生用石块投砸,致使车后挡风玻璃等多个部件砸破。该车虽经诸暨市公安局委托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定损,但未反映出车辆的实际损失。后该车辆经实际维修部门定损为7690元。此外,原告为处理上述车辆损坏事宜,还造成误工损失1000元,花费交通、通讯费1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769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各项损失9690元。被告葛仲生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丈夫葛介龙素有矛盾。当天他用石块砸葛介龙所驾驶的汽车情况属实。但原告作为主张车辆损坏依据的照片模糊不清,照片显示后窗玻璃有明显脱落现象,和当时葛介龙在笔录中陈述后挡风玻璃被打碎但是没有掉下来的情况不相符。葛介龙还说到车辆在派出所停了数天,但是当天双方又再次发生了纠纷,从该纠纷的案卷照片中看葛介龙的汽车还在现场,而不是停在派出所。原告提供的修理费票据的开具日期为2013年9月9日,与事发当日已五个多月,也与常理不符。所以说,原告主张的损失系蓄意编造,不符合客观实际。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葛仲生与原告许烽的丈夫葛介龙素有矛盾。2013年3月23日晚上7点多,被告葛仲生向葛介龙驾驶的浙D×××××号轿车连砸两块石头,致使该轿车后挡风玻璃等处破损。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损失计2460元。原告因车辆损坏还造成一定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另查明,浙D×××××号轿车系原告许烽所有。上述事实,除了原、被告的陈述外,尚有公安机关对葛仲生、葛介龙所作的笔录、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和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浙D×××××号机动车的行驶证等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反映被告曾用石块砸原告所有之车辆并致使车辆损坏的情况,应予认定。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车损情况系其编造,但未能提供原告编造车辆损失的切实依据或上述照片、鉴定结论书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的相应证据,故对被告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系虚假的辩称不予采信。至于原告提供的由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费发票和委托维修估价单,因这些书证上列明的维修费用预估和维修实际发生费用等存在矛盾,而且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已作明确认定,故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评估机构的认定为准,对原告提供的由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费发票和委托维修估价单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葛仲生故意损坏原告所有的机动车辆,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车辆修理费246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因处理车辆损坏事宜的需要,酌定为35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之车辆的损坏情况及进行评估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原告因此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250元;上述合计30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仲生应赔偿给原告许烽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6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烽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6.90元,合计诉讼费用141.90元,由原告许烽负担41.90元,被告葛仲生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