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与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第彭正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彭正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汤清志,任该小组组长。被告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源,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彭正先,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诉被告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第三人彭正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第三人彭正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撤回对被告邓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第三人彭正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州市方正建材厂资产清理领导小组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