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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余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盖凤美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余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盖凤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16号原告:蚌埠市余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负责人:薛铁,余庆苑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盖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余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盖凤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盖凤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蚌埠市山区,本案应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侵权行为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属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盖凤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盖凤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韡代理审判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克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