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华林与被告林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林,林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沙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郑华林,男。委托代理人曹翔、魏庆银,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逸,男。原告郑华林与被告林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华林的委托代理人曹翔、魏庆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林逸多次向原告购买五金产品。2011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400元(人民币,下同)。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由欠款人承担。被告曾口头承诺2012年底还款,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欠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用48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郑华林的身份情况。2、2011年7月30日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400元,欠条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由欠款人承担。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付诉讼代理费用4800元。被告应诉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因被告林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林逸多次向原告购买五金产品。2011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400元,被告林逸出具了欠条,并书面约定: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由欠款人承担。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林逸尚欠原告郑华林货款人民币146400元,有双方经结算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64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用4800元的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上有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郑华林货款人民币146400元。二、被告林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郑华林诉讼代理费用人民币4800元。被告林逸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3924元,由被告林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昌善审 判 员  姜长生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剑附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