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诉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韦××。被告阮××。原告韦××诉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作才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7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7月举行婚礼。200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生育儿子阮文佳,2010年农历七月二十二日生育女儿阮××。2011年5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好赌,自2007年9月起,整天不作家务劳动,迷恋赌博,赌输钱就殴打原告。并且,被告又没有经济能力解决家庭生活。原告被迫在2012年4月将子女留在家由被告抚养,独自出××城区打工争钱养家糊口,之后没有回家与被告生活过。原告好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孩子全部由被告抚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被告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7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7月举行婚礼。200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生育儿子阮××,2010年农历七月二十二日生育女儿阮××。2011年5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困难,原告于2012年4月份外出××城区打工争钱养家糊口。2012年5月16日,原告以被告好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表示婚生孩子全部由被告抚养,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婚姻基础是较好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是难以避免的,只要双方互让互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被告好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作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