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计恒霞与周应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计恒霞,女,1941年4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应兰,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恒霞诉周应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恒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恒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计恒霞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