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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超与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信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枫。原告李超与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芳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