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金青喜诉东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73号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青喜,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金青喜,务工。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工业区。机构代码:72275048-7。法定代表人:张义龙,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云燕,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青喜诉被告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青喜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青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青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青喜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吴前进人民陪审员 郭小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康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