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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宋某某、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宋某某,郑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2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居民,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宋某某、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余爱民审判员  孙爱俊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