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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舒振武与被告周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振武,周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舒振武,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周健明,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舒振武与被告周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陆安志担任记录,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振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健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振武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周健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4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今年9月份,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舒振武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2份,证明被告周健明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舒振武借款20000元,2013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被告周健明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以认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之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8月20日,被告周健明因资金困难向原告舒振武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4月15日,被告周健明再次向原告舒振武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健明因资金困难向原告舒振武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虽然被告未到庭,但有书证原件佐证,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健明理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2010年8月20日的借款约定月息2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利息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健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振武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该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为止)。如未按上述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周健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