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钱丽娟与范绍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娟,范绍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钱丽娟,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被告范绍武,男,196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丽娟与被告范绍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丽娟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娟撤回对被告范绍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钱丽娟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