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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钱丽娟与范绍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娟,范绍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钱丽娟,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被告范绍武,男,196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丽娟与被告范绍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丽娟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娟撤回对被告范绍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钱丽娟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