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