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姜广奇诉袁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97号原告:姜某某,男,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被告:袁某某,男,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15元退回原告姜某某。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