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市一村矿石储存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郑国发,陈墨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372745-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祯祥,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一村矿石储存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74688-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一村北。法定代表人吕志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74393-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一村。法定代表人乔序德,经理。被执行人郑国发,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墨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市一村矿石储存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郑国发、陈墨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3730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145947.05元,执行费13859元。现四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本案执行不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滕金海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