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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藁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王某,务农。被告田某,务农。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协定儿子田佳乐、女儿田佳音均由被告田某抚养。但被告田某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致使女儿田佳音的嘴唇摔伤;被告没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时间,致使田佳乐、田佳音寄养在他们爷爷奶奶那里。孩子和他们爷爷奶奶之间有代沟,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现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女儿田佳音由原告抚养。被告田某辩称,离婚时是原告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两个孩子确实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但抚养费我一直出着,而且经常回来看望孩子,我总得上班挣钱养家。我不同意变更女儿田佳音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3年2月21日生儿子田佳乐,2007年12月20日生女儿田佳音。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协议第二项约定婚生子田佳乐、婚生女田佳音由被告田某抚养,抚养费田某自理。原、被告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原告王某再婚后生育一女儿。田佳乐、田佳音由被告田某的父母照顾日常起居。2013年被告田某父亲田振国曾以抚养费纠纷为由起诉田某、王某,在三方就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达成分配协议后田振国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原告王某离婚时自愿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现原告王某要求变更女儿田佳音的抚养权,未提供证据证实具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变更,对原告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变更女儿田佳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