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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佐刚、魏远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佐刚,魏远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负责人刘枫,理事长。被执行人曾佐刚,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魏远琴,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佐刚、魏远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37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佐刚、魏远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在江安家中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