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林与被告牛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林,牛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黄晓林。委托代理人马朝兴、牟华松,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现学。原告黄晓林与被告牛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晓林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林撤回对被告牛现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黄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