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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林与被告牛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林,牛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黄晓林。委托代理人马朝兴、牟华松,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现学。原告黄晓林与被告牛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晓林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林撤回对被告牛现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黄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