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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邹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邹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日期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