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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仁国与王向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国,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高仁国,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高仁国与王向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