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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孙林,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孙咏梅,合肥市惠宝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7728-4。法定代表人:孙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咏梅。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6279434-5。负责人:郭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林、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孙咏梅、合肥市惠宝家具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XX借款300000元、利息13475元(自2012年6月26日计算至2013年3月25日)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4000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9435元、执行费4611元的义务。另查,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依据(2012)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现产权证号:长房017794),查封期限贰年。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现申请人XX自愿申请解除对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现产权证号:长房01779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雷附: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