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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德馨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馨,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923号原告赵德馨,男,1932年3月15日。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原告赵德馨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馨委托代理人林巍和被告超星公司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馨诉称:原告是《楚国的货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013年1月原告在珠海图书馆网站内的超星电子图书搜索发现上述作品。经查,系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数字化后销售、上传给图书馆,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并谋取利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涉案网站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3,740元(其中含公证费500元)。超星公司对赵德馨诉称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由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版次为1995年9月第1版,字数为331千字,定价为27元,署名方式为赵德馨著。2013年3月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8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www.zhlib.com.cn网站中点击“授权馆内电子资源”,输入相对应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找到并点击“超星电子图书”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空白文本框中输入“赵德馨”,选择“作者”,进入相对应页面。依次找到涉案作品,可以在线下载并进行全文阅读。超星公司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无异议。赵德馨还提交了数额为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上述事实,有赵德馨提供的涉案作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德馨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超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图书的付费阅读和下载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德馨要求超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程度等依法确定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赵德馨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一万三千元;三、驳回原告赵德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三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涛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人民陪审员  黄一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园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