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艾义均与肖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9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义均,肖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9号原告艾义均,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伟,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义均与被告肖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义均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义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艾义均承担(已纳清)。审 判 长 曾莉萍审 判 员 徐培荣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