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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何某。被告:胡某,现羁押于江西省贵溪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