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谷锐与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锐,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85号申请执行人谷锐,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继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谷锐与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谷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支付案款16507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16507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谷锐,本案执行费2376元,被执行人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宫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