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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