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