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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唐华国、邹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国,邹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25-1号申请执行人唐华国,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宿舍。委托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惠敏,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号*栋3门***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1251.55元、判决利息7336.65元、后段逾期利息47664元(按判决书确定的年利率6.4%四倍计算,从2011年1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715元,共计1592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惠敏的银行存款15921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