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与王呈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王呈存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0号原告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克亮,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系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副所长。被告王呈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与被告王呈存供用热力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刑然然 搜索“”